聊城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8月
為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更好發揮立法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作用,根據聊城市司法局《關于開展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聊城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了《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立法后評估工作?,F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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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關于開展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的通知》后,聊城市交通運輸局高度重視,局主要負責同志親自安排,專題調度。成立了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出租汽車及法治工作的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各相關科室負責人及法律顧問為成員的立法后評估工作專班,為工作開展提供組織保障。
?。ǘ┱匍_會議部署
工作專班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對評估工作進行專門部署;列明了評估原則、評估內容和評估方法以及時間節點,細化了工作措施,明確了責任分工,確保評估工作有序推進。
?。ㄈ╅_展調查研究
為切實提高《辦法》立法后評估的科學性,聊城市交通運輸局通過走訪企業,詢問用戶等方式,開展了一系列調研活動,并于2023年8月3日組織召開了《辦法》立法后評估精準點評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代表、法律專家等參會,進一步聽取意見和建議,并形成會議記錄。
?。ㄋ模┢鸩菡撟C報告
工作專班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逐條與上位法進行比對,結合調研情況梳理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聯系工作實際,形成評估結論進行上報。
二、評估內容分析
?。ㄒ唬┛傮w情況
巡游出租汽車是關系民生、服務百姓的窗口行業,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補充。目前,全市共有巡游汽車企業32家,巡游車2880輛,從業人員5000余人。市城區1416輛出租車,實際運營1332輛,歸屬9家企業經營,從業人員近1500人,巡游出租汽車管理涉及到社會公眾的出行安全,經營服務規范與否,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聊城市出臺了《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在施行四年多以來,取得了一定成效,推進了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發展,使得聊城市出租汽車行業逐漸步入更加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
?。ǘ┝⒎夹g方面
經過評估,《辦法》概念準確、條理清晰、文字簡明、語言規范,基本條款完善,對立法目的、立法依據、立法原則、適用范圍、主管部門、相關制度、處罰規則、實施日期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基本上能夠滿足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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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宣傳培訓工作情況?!掇k法》出臺以后,聊城市交通運輸局及時將市長令發至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主城區各個出租汽車企業進行學習宣傳和貫徹施行;市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開展了專題業務培訓、局城市交通科定期調度《辦法》落實貫徹工作、局法規科每年組織案卷評查活動,提高了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利用每年12月份的法治宣傳月,對《辦法》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提高了市民參與度,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是規范性條款執行情況。自《辦法》實行以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能夠按照《辦法》規定加強對巡游出租汽車日常的管理,出租汽車經營企業能夠自覺運用該《辦法》從事其經營行為,切實提升民眾出行的安全感。一是根據《辦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的規定,“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市城區經營期限為 8 年,并無償使用,其它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經營期限到期后再執行。”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期限有了明確的規定,增加了運營期限,有效緩解了經營者的運營壓力,得到了運營者的一致認可。二是根據《辦法》第四章第二十八、二十九條的規定,“(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服務規范,熟知當地的人文、地理、交通等情況,按照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經營;(二)服從行業管理機構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管理、檢查和指導,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三)按規定參加例會培訓、繼續教育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四)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證件或相應電子證件,當班駕駛員信息通過車內服務質量監督卡(臺)實時顯示;”等內容,及第五章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者違禁品、寵物以及可能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的(導盲犬除外);(二)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經道路無法行駛的;(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等內容,分別對出租汽車駕駛員規范運營及乘客乘車規范有了明確規定,有效遏制了出租車駕駛員違規運營行為,提升了服務質量,為出租汽車日常監管起到了有力保障,保護了司乘人員的合法權益。三是根據第二章第九條的規定,“申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企業法人資格;(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營資金、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明確了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申請所具備的條件,把好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準入關,有效穩定出租市場秩序,為出租行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三、存在的問題
?。ㄒ唬┥衔环ㄐ薷暮?,《辦法》個別條款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2021年6月23日,交通運輸部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正;2021年8月11日,交通運輸部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以上修改導致《辦法》部分條款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
?。ǘ┐嬖诓糠謼l款,字詞表達準確性有所欠缺。2019年機構改革后,《辦法》中部分部門職責做出相應改變,已經變更或者合并的需要更換,以增加《辦法》的嚴謹性、規范性。
?。ㄈ┏鲎馄嚨募夹g監管手段相對滯后。隨著信息化發展的進程,出租車車載技術設備已經不能滿足監管的需求,所以明確了能夠記錄服務過程的視頻音頻等信息化設施。
?。ㄋ模臉I人員攜帶隨車證件相對繁瑣。運政系統的升級改造,對道路運輸證和巡游出租車駕駛員證進行了電子化,提升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效率,又減少了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原條款內容不利于優化行業的營商環境。
四、評估建議及結論
《辦法》從巡游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巡游出租汽車車輛、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和乘客四個方面入手,明確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條件、取得方式、期限、變更及到期延續管理以及巡游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的規定,明確了對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的具體要求,明確了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取得、注銷和撤銷以及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行為要求,規范了乘客乘車要求,明確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和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掇k法》實施四年多以來,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果,形成了政府主導、公眾遵守、相互監督的良好局面,達到了立法的作用和效果。
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根據上位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修改后,《辦法》的部分條款需要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2019年機構改革后,《辦法》中相關部門職責發生變化,需在《辦法》中進一步明確。
三是相關罰則上位法中修改相對頻繁,因此《辦法》第八章不在本《辦法》中體現。對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規定的,按照上位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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