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肖淑麗)重拳出擊,狠抓處方藥市場監管。為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保障市民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日前,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全市2400余家藥品零售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單體藥店)發布關于加強零售藥店處方藥銷售管理的告誡函,并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專項整治行動。這是6月24日記者從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到的。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科科長任毅介紹,目前,我市有2400余家藥品零售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單體藥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該局對全市這些藥品零售企業發出告誡: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要求,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誠信經營。
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應在崗履職,不得“掛證”兼職。零售藥店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
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處方藥時,應嚴格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由執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后的處方留存備查。未經執業藥師審核,不得銷售處方藥。實施遠程審方的零售連鎖藥店,應嚴格執行遠程審方制度,處方經審方員審核后方可銷售處方藥。
顧客購買處方藥不能提供處方時,藥店營業員必須告知顧客處方藥應憑處方銷售,經顧客同意后,方可通過簽約醫療機構對顧客開展互聯網遠程診療。藥店營業員不得代替顧客問診。
藥品零售企業須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區陳列,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不得以搭售、買贈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各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遵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交易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展示的藥品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任毅稱,為進一步規范處方藥銷售行為,此次告誡函發出后,從6月21日至7月20日,市場監管部門將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專項整治行動,重拳出擊,狠抓處方藥市場監管,通過多種方式對全市各藥品零售企業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違規銷售處方藥的,將依法嚴肅查處,規范藥品經營秩序,確保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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